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恒达钢构有限公司诉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运中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杭州恒达钢构有限公司诉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杨宗社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余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