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4民初13899号
原告: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里灰厂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城根小区15号楼5单元10号。
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程小京。
原告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2004年4月签订了北京东方阳光国际老年颐养中心项目勘察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勘察费为250572.25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10天内,被告应一次付清原告全部工程费用。原告分别于2005年3月14日与2005年12月7日提交了勘察编号为:2005-012与2005-095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所提交的勘察成果均已由被告签收。期间原告多次索要勘察工程款,均被被告告知暂缓支付;至2007年6月,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时,又被被告告知无力支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原告同意由第三方担保支付,并于2008年1月签订了三方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仍不履行协议。此后原告多次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勘察工程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勘察工程款250572.2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勘察公司)与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绚丽阳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东方阳光国际老年颐养中心,工程地点为昌平南口;工程规模、特征:公寓楼38栋,锅炉房、餐饮楼、综合楼各1栋,砖混结构,无地下室;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04年4月开工,2005年3月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取费用;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250572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建平勘察公司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两份勘察报告。经结算,勘察费用为250572.25元,绚丽阳光公司未支付该款项。
2008年1月14日,建平勘察公司(甲方)、绚丽阳光公司(乙方)与***和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原对于乙方债权(包括本金、违约金及其他一切费用)250572.25元削减至168000元,因此,双方最终确认乙方需向甲方还款金额为:168000元;还款期限及方式:(1)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08年2月5日前乙方应付给甲方经双方最终确认总债务额的30%,计50400元,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则本协议失效,不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不再执行;(2)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4月25日前乙方应还清所欠甲方总债务额的40%,计67200元,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由***和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2008年4月26日起,至2008年5月25日止乙方应付清剩余债务;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该协议签订后,绚丽阳光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建平勘察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收条、结算报告、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勘察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勘察费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因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而失效,故被告应该支付的勘查工程款仍为250572.25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勘察工程款250572.25元一节,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建平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万零五百七十二元二角五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八元,由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董晶晶
人民陪审员苗广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