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385号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任汉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优敏,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未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晗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