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萊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4民初801号
原告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萊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萊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省宏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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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易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