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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新街梦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4028612H。
法定代表人:国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淦,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上诉人***琦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2)赣103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琦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琦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俐
审 判 员 周昊
审 判 员 王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超
书 记 员 杨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