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新街梦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4028612H。
法定代表人:国丽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琦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平高三路(黎川县嘉岳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6994H6F。
法定代表人:汤火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汤火根,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与被告***琦工程有限公司、***琦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汤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计33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姬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