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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南丰县联惠置业有限公司、***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1674号
原告:**应,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玮,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倩笑,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南丰县联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傩乡大道桔都阳光城**楼**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8KDFMX7。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董事长。
被告:***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新街梦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028612H。
法定代表人:国丽娜,董事长。
被告:敖小辉,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应与被告南丰县联惠置业有限公司、***琦工程有限公司、敖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因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应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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