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4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执行人:***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新街梦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402861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02民初6123号民事调解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琦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据(2022)赣1002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书、(2022)赣1002执保817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