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2349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龙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504688。
法定代表人:罗太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阳安置点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6322544L。
法定代表人:万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晏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