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奎(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刘付兵
人民陪审员  杨书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陈潮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