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奎(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刘付兵
人民陪审员  杨书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陈潮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