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1民初1021号
原告:***,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8幢3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6322544L。
法定代表人:万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