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364号
本院在办理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304执保333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2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3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