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333号
本院在办理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27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