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747号
上诉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阳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0981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上诉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钟红梅
审判员 张 雷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