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11民初44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7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7元由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险峰
书记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