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

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执2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221933531。
法定代表人:肖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46011962W。
法定代表人:夏伟。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解除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二、由被告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院内2号厂房1-2层租赁房屋及宿舍8间(单间)腾退给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三、由被告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的房屋租金625776.69元,扣除保证金50000元,还应支付575776.69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腾退完毕租赁房屋时止,按72875.26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由被告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36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腾退完毕租赁房屋时止,按2000元/月计算的物业管理费;五、由被告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的宿舍租金9280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腾退完毕宿舍时止,按1600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六、由被告重庆众博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28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汽车和其他金融产品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厂房和宿舍强制腾退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依法评估和拍卖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购买人王荣以140520元竞拍购得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本案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经依法评估和拍卖,购买人王荣以140520元竞拍,扣减评估费3000元和拍卖辅助费1124元,其余价款1363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清偿136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审 判 员 胡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