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

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32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 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计2737元,由原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茗
法官助理  杨 晓 书 记 员  熊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