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44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221933531。
法定代表人:肖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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