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6017号
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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