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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6017号 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