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0433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楼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友利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向斌。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1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1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
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