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民初369号
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迎宾花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杰,系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赤峰市。
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7.44元,减半收取3843.72元,由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仓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李 桐
书 记 员 韩 天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