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2870号
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临潢路北段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杰,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贺伟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霍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