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1601号
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临潢路北段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杰,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贺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乌日罕
书 记 员 刘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