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民终3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联通小区2号楼1单元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6741844400。
法定代表人:李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蒙菁,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党,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系李营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郭立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1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29086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给付被上诉人32081.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10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在东光县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十三标段货物采购管理招标信息、辅助此次工程管道中标成交和催款结算。被上诉人完成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后,上诉人已经给付被上诉人款项91500元。因未给付剩余款项。被上诉人在2018年4月23日将上诉人诉至迫头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2018年5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终过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为此签订“证明”(证明抬头不确定)一份,约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000元月后(两年内付清)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在达成协议后撤回起诉、但不料被上诉人竞然出尔反尔再次将上诉人诉至法院。二、程序不当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被上诉人再次将上诉人诉至泊头市人民法院后,上诉人从未街道过泊头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致使上诉人并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业务提成款3208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东光县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十三标货物采购管理招标信息、辅助此次工程管道中标成交和催收货款结算,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已经完成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提成,被告应付原告提成款为123581.8元,至今还有32081.8元未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手机通话记录光盘一张、整理资料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证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提成款12358.8元。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给付款91500元,尚欠32081.8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提成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提成款32081.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32081.8元。案件受理费301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了陈述,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上诉人***曾依据该合作协议起诉,虽然因双方达成相关还款意见而撤诉,但欠款仍没有偿付,故上诉人***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合作协议,原审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提成款32081.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上诉人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苗笑臣
审 判 员 位海珍
审 判 员 郭彦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丽
书 记 员 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