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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增强与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1284号
原告张增强,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住泊头市。
被告沧州神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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