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奕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县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4民初2651号
原告:湖南众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道县;
法定代表人:陈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县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
法定代表人:黄兰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众奕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县分公司,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合同签订地系双牌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旋挖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劳务合同》第十条提及负责乙方有权在乙方的当地法院起诉甲方,属于协议管辖,湖南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省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县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 判 员  蔡国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