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80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霄彬,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华,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8号郡原生活广场4栋1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96236T。
法定代表人:李军,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峰,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贵,男,湖南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洋塘乡红花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7.4元,减半交纳71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