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851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取执行费375元。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8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8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