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700号
申请人:**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装备大路和青年路交汇青年路玖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4月21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和互联网存款共计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和互联网存款共计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