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装备大路交汇处兆丰青年路玖号1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7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移送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