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338号
申请人:**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装备大路交汇兆丰青年路玖号1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省桦甸市。
申请人**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与装备大路交汇兆丰·青年路玖号16#楼906号,建筑面积84.55平方米,**四角号码7-8/13-19的房屋房籍,并由**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2022年11月17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与装备大路交汇兆丰·青年路玖号16#楼906号,建筑面积84.55平方米,**四角号码7-8/13-19的房屋房籍。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