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2707号 原告:**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装备大路交汇处兆青年路玖号1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原告**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