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5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1919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伞玉林,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5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力
代理审判员石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