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629号之四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郑超,任总经理。
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孙冠男,任总经理。
被告: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武魁,任总经理。
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华伟,任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武立稳,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李登树,任经理。
被告:武立稳,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马朝亮,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武立稳、马朝亮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武立稳、马朝亮名下财产至2000万元。2021年1月28日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函告本院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1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连志、邢素水、崔艳理、危建国对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应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屈其凯
审判员 张玉乔
审判员 董昭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