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629号之三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郑超,任总经理。
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孙冠男,任总经理。
被告: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武魁,任总经理。
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华伟,任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立稳,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登树,任经理。
被告:武立稳,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武立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武立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屈其凯
审判员 张玉乔
审判员 董昭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