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郑超,任总经理。
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孙冠男,任总经理。
被告: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武魁,任总经理。
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华伟,任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立稳,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李登树,任经理。
被告:武立稳,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马朝亮,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武立稳、马朝亮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朝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朝亮的起诉。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