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执4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闫建钗、赵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闫建钗、赵红伟银行存款372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增志
书记员 张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