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执46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闫建钗、赵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7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10辆,本院已轮侯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三、2020年8月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建钗、赵红伟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赵增志 审判员  张国俊
书记员  张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