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天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2406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张掖市天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司23.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9951243D。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园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38917F。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天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某、***、张某1、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11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805.5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5805.5元。
审判员 陈     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丁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