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案由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3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州区新园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38917F
法定代表人:张虎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6361.92元,受理费3260元,共计459621.92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3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0年7月6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3.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9日,本院通过五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314.31元,当前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5件。
4.2020年7月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采取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0年9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居无定所,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较多,其法定代表人张虎弟外出打工。
6.2020年10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张掖市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额为120000元。
7.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弟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8.2020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9.2020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59621.92元,执行到位标的121314.31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38307.6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314.31元,当前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5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