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240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对原告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甘0702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十九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应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第四页正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行“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本院退还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2185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原告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