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45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新园小区物业办公室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3891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以“从事劳务工作时,受雇于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