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执异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李海洋,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优盛肉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樊丽君,经理。
第三人: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老鸦庄镇老鸦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经理。
第三人:牛延超,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青县。
本院在执行***与***、李海洋、张家口市优盛肉类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延超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承诺,提供执行担保,在担保期间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延超未履行担保义务。***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延超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延超认可承担保证义务并按照承诺履行担保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延超为(2017)冀07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延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履行各自承担的担保义务6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孙志斌
审判员 王凯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