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执保63号
申请人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南路7号楼3号底商乙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37353919E。
负责人:李建,行长。
被申请人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原县西城镇灰泉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727695899787M。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
被申请人***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创业街3号9号楼1层103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701586913535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
被申请人牛永强,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牛永刚,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李海洋,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回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市桥东区。
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依据***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91民初17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永强、牛永刚、李海洋、***名下价值人民币5380882.5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牛永强、牛永刚、李海洋、***名下价值人民币5380882.5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王春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