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至善街4号小河套百盛街尚城第1座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老鸦庄镇老鸦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租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846664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4套(设备清单详见评估报告)包括制冷设备、监控设备、电梯、变压器进行了评估、拍卖,经拍卖流拍。征求被执行人意见,被执行人不愿赎回机器设备,后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以评估价1333824元接收这些设备,以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4套包括制冷设备、监控设备、电梯、变压器作价133382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设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