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2民初1195号之一
原告: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路创业街*号*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至善街4号小河套百盛街商城第*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家口市优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剑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