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初133号
申请人: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光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5446808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申请人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艳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魏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鹏艳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庄村委会发包、鹏艳公司承建的位于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盛景观澜C区一期住宅楼4号楼45套房屋(建筑面积6963.44平方米)、5号楼42套房屋(建筑面积4746.28平方米)、6号楼42套房屋(建筑面积6963.44平方米),价值38348268元,责令魏庄村委会不得处分,以保证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鹏艳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鹏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盛景观澜C区一期住宅楼4号楼45套房屋(建筑面积6963.44平方米)、5号楼42套房屋(建筑面积4746.28平方米)、6号楼42套房屋(建筑面积6963.4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拍卖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