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 于 申 请 人 高 碑 店 市 鹏 艳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申 请 人 保 定 白 沟 新 城 白 沟 镇 魏 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保 全 一 案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执保38号
关于申请人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全一案,申请人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本院执行法官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冀06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2日查封了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的盛景观澜C区一期住宅楼4号楼45套房屋(建筑面积6963.44平方米)、5号楼42套房屋(建筑面积4746.28平方米)、6号楼42套房屋(建筑面积6963.44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在上述期限内,由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妥善保管所查封房屋,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买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
关于申请人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全一案,已按申请人申请的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l)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