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村。
法定代表人:张维力,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光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占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高碑店市鹏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鹏艳公司提交的《**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结算协议都是虚假的,是为了套取非法利益而签订的没有履行的合同,鹏艳公司没有参与任何实际承包工程,其主张的**村委会已经给其结算的工程款在**村委会账目中没有体现。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为徐建军,系徐建军垫资完成。原审判决**村委会承担工程款和利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孟德杰和鹏艳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鹏艳公司的项目经理,只是在其中牵线搭桥,不具备承包工程的条件。徐建军等人均作证表示始终不知道有鹏艳公司。原审法院仅依据一份不具有履行条件的内部承包协议就认定孟德杰通过内部承包协议承包工程违法。(三)鹏艳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是承包人,更不可能是发包人。案涉工程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是徐建军等人,施工、垫资等都是徐建军等人独立完成,鹏艳公司没有参与任何工程建设,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是实际施工人,鹏艳公司负责人赵占臣的通话录音足以说明鹏艳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承包工程。(四)案涉工程是徐建军等人以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施工,不是借用鹏艳公司的名义,**村委会和徐建军形成了实际承包、施工关系。工程款只能支付给徐建军等人,鹏艳公司没有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五)原审法院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当事人约定计付工程价款不合法。案涉工程是农村安置房,没有审批手续,也没有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合格尚未确定,不应该结算工程款。(六)本案实际承包人、施工人徐建军和**村委会没有约定过利息,鹏艳公司和**村委会没有真实的承包关系或实际施工关系,法院判利息给鹏艳公司不合法。(七)本案是虚假诉讼。鹏艳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只是出借公章,没有实质性参与案涉工程,徐建军等人和鹏艳公司没有关系。综上所述,鹏艳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案涉安置房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没有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实际承包人施工人已经和**村委会结算工程款,即使判决支付工程款也应该按照徐建军和**村委会已经结算的工程款进行结算,也不应该支付给鹏艳公司。综上,**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村委会与鹏艳公司于2014年6月1日签订《**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约定鹏艳公司承包**安置房小区(盛景观澜C区一期)安置房建设工程,楼房工程总价款暂估47396000元,如**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工程款按月利率3%向鹏艳公司支付利息。《**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鹏艳公司与孟德杰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涉案工程交由孟德杰具体负责实施。案涉工程完成施工后,**村委会与鹏艳公司又于2018年8月5日签订《**村安置房建设项目(盛景观澜C区)一期工程费用结算协议》、于2018年8月9日签订《**村安置房建设项目(盛景观澜C区)一期工程费用结算补充协议》,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1日前竣工并验收合格,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40357.38㎡,按单价每平方米1156元计算,总工程款合计46653131.28元。根据前述规定,《**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虽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鹏艳公司仍有权请求**村委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村委会以案涉《**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鹏艳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其不应向鹏艳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村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其相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据该规定,**村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鉴于《**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原审法院判令**村委会承担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 勇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李赛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危浪平
书记员赵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