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6日生,苗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市**设计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街,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9822342R。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设计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请人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